根据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(财会〔2013〕18号)及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》(湘财会〔2013〕18号),会计人员除通过参加面授取得规定学分外,还可通过多种形式取得继续教育学分。现将省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、办理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关于学分认定
会计持证人员符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要求的,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,由省财政厅会计管理部门进行认定。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明细如下: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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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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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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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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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全国或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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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培训通知原件和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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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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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全国或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被录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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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录取通知原件和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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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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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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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培训结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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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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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湖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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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培训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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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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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会计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至少通过一门考试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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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成绩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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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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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注册会计师、注册资产评估师、注册税务师考试至少通过一门考试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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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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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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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由所在院校统一组织申报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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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学生本年度成绩清册、学籍证明,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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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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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自行单独办理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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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计类专业学生一般由院校集中办理,因特殊情况需个人办理的,应提交以下资料:
1、由学校盖章的因就业等特殊情况,需个人单独办理的情况说明;
2、院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本年度学生成绩清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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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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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担会计主管部门或中国会计学会、湖南省会计学会及其分会课题研究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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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课题中标通知书和课题结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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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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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会计类论文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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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和封面、目录的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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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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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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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书籍原件、封面复印件及能够证明参与编写人员信息的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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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关于院校集中办理
省直开设会计类专业的高等院校,组织本校持证学生集中办理年度继续教育登记的,应及时与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,签订《关于集中办理会计类专业学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委托书》,并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办理好相关事项。
我厅会计管理部门将及时在“湖南会计信息网”(http://acc.hnczt.gov.cn/)公布,并实时更新已签订委托书、可以集中办理持证会计类专业学生年度继续教育登记的高等院校。目前,已签订委托书的院校及联系信息如下:
院校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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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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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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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财政经济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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童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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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31-888111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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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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樊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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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31-886847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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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第一师范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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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秋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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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7871134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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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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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灿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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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739088355
0731-856231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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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商学院北津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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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仁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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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974848269
0731-887658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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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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肖义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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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31-823098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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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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邹海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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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31-820826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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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女子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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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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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31-828250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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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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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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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31-842615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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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理工大学
经济与管理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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谭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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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31-826182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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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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葛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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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31-881164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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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涉外经济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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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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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31-8814026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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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商学院会计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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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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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31-886883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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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 |
范慧玲 |
0731-84618722 |
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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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 立 |
0731-88401235 |
湖南农业大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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幸丽萍 |
0731-84617173 |
三、关于办理程序
符合学分认定,需办理登记的持证人员,除需提供学分认定相关材料外,应同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,前往省财政厅政务楼会计处窗口办理。如委托他人办理的,应由本人出具委托书,并注明需办理的事项。
工作人员收集整理提交相关资料后,将对所提交资料按批次审核,符合要求的按批次将相关信息录入“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综合管理系统”,持证人员可以通过“湖南会计信息网” (http://acc.hnczt.gov.cn/)中“会计人员信息查询”栏目查询本人相关信息,待查询到继续教育信息已录入系统后(一般为10个工作日内),可以到会计处窗口领回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。
四、其他注意事项
1、办理学分认定前,持证人员应确保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已完成并登记,否则无法办理学分认定。2012年及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仍按原规定办理,不执行学分折算的相关规定。
2、持证人员提交资料所属年度均为办理登记的相应年度,如:办理2013年度继续教育登记,应提交2013年度相关资料,之前或之后年度的资料均视为无效,不予受理。
3、资料提交人应确保所提交资料的真实完整,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,财政部门将通报所在单位,并将造假行为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。
4、持有各市州、县市区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,应按属地原则前往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办理学分认定手续。
5、会计类专业(11个专业)及各项学分认定的标准,请通过“湖南会计信息网” (http://acc.hnczt.gov.cn/)中“继续教育”栏目查阅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》(湘财会[2013]18号)中的具体规定。
6、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是指2013年9月30日后仍在校就读,并按正常学籍管理的会计类专业学生。
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服务窗口
联系方式:湖南省财政厅政务楼二楼
联系电话:0731-85165293、85165294
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
联系方式: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
联系电话:0731-85165160
2014年4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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